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06號聲請人 劉浤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玲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李玲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