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774號聲請人 華幸國 相對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相對人江韋簧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查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三仟元,聲請人於聲請時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聲請費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本票上所記載之發票日為民國106年12月19日,為尚未存在之日期,發票人實際上記載發票日之日期為何日?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又為何日?請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