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63號聲請人 羅龍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楊溱榛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執行名義影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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