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307號原告 林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翎 被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秉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 臺中市 ○○區○○段○○○○號及同段48
3建號建物、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487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等資料,於民國107年8月間遭訴外人 李美玲 竊取,並盜用原告之印章,偽造完成辦理設定抵押權所需之文書,嗣於107年9月27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而李美玲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可知系爭不動產遭設定抵押權乙事,確係因李美玲之犯行所致,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李美玲設定系爭抵押權之行為屬有權代理,蓋原告為訴外人 曾益祥 之妻,因曾益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訴外人 曾聖富 、 曾翠芬 、 曾偉明 ,其等曾就申報遺產稅及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宜委託李美玲處理,並授權由其辦理印鑑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嗣因遺產稅相關問題,更於107年9月20日簽立「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予李美玲,委託其處理借款相關事宜,顯見李美玲確有取得原告等人之代理權;又李美玲於刑事偵查中雖坦承偽造文書,然對於授權書之來源避而不談,而上開2份授權書之原告簽名筆跡一致,顯然為原告親自簽立,李美玲確有取得原告之代理權,全權處理借款事宜,嗣後李美玲向被告取得借貸款項後,未將借貸款項交予原告乃兩人間內部問題,無法以原告未取得款項即認兩造間無借貸關係;且李美玲僅為原告之前媳婦,原告既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理應妥善保管所有權狀,原告竟主張所有權狀遭李美玲輕易竊取,與常情不符;況原告、曾聖富、曾翠芬、曾偉明等人具有高度利益一致性,其等就外部債權之抗辯方式均為土地權狀遭李美玲竊取、相關文件遭李美玲偽造,實難排除其等推由李美玲扛下所有犯行,以拖免債務之可能性。
(二)縱認李美玲未受原告委託辦理借款事宜,惟原告簽立授權書予李美玲,該授權書表明李美玲經原告委託辦理遺產相關事宜,且李美玲亦有原告之印鑑證明、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足使被告信任李美玲有代理權,而有表見代理情形,原告自應負授權人責任,則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75頁,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改部分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一)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
(二)被告現為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人。
(三)李美玲涉嫌竊取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之竊盜罪及偽造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偽造文書罪等情,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第30747號、108年度偵字第22669號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2260號、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審理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抵押權設定是否經原告授權李美玲為之?
1.原告主張李美玲竊取其所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等資料,且未經其同意申請其印鑑證明,再以上開竊取之土地所有權狀、印章及印鑑證明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該抵押權之設定未經其同意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第30
747號、108年度偵字第22669號起訴書、109年度偵字第101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參以李美玲於其所涉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偵查中供稱:10
7年8月6日印鑑證明申請之委任書,上面委任人林美枝是我簽的,我是在戶政事務所簽的,那時候就是為了開始辦遺產過戶,林美枝並沒有授權我去申請,我沒有去問她,我直接拿她的印鑑去辦的,因為他們之前都有申請過印鑑證明,我就去申請,這份印鑑證明的目的就是要辦理繼承申請的,這份委任書上林美枝的姓名是用右手寫的;應該是我當時已經要繳遺產稅,辦過戶及設定二胎,所以申請了6份印鑑證明書,設定二胎的部分沒有經過林美枝同意下去辦的;我取走林美枝的土地權狀,拿去交給 包珠慧 抵押、過戶也沒有經過林美枝同意,當時權狀都放在抽屜,我就自己取走,我想要補這些資金缺口,不要被發現;曾偉明是我前夫、曾聖富是我大伯、林美枝是我前婆婆、曾翠芬是我大姑,向包珠慧借錢的事,曾偉明、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都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24至129頁),復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時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均為認罪陳述(見本院卷第141頁),足見原告確未授權李美玲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之設定未得其授權等情,堪以採信。
2.被告雖抗辯原告既簽立「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予李美玲,委託其處理借款相關事宜,顯見李美玲確有取得原告等人之代理權;且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理應妥善保管所有權狀,原告竟主張所有權狀遭李美玲輕易竊取,與常情不符;況原告、曾聖富、曾翠芬、曾偉明等人具有高度利益一致性,其等就外部債權之抗辯方式均為土地權狀遭李美玲竊取、相關文件遭李美玲偽造,實難排除其等推由李美玲扛下所有犯行,以拖免債務之可能性云云。惟查,李美玲已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時供稱:107年9月20日授權人為林美枝之授權書是伊簽名及盜蓋印文,同日「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上委任人林美枝、曾翠芬係伊簽的,曾聖富、曾偉明不是伊簽的,伊認為是包代書簽立的,因為那個字跡不是伊的字跡,印章確實都是伊盜蓋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第169至172頁、偵卷一第243至245、255頁),堪認被告所辯原告有簽立「借款委託暨代理授權書」予李美玲乙節,尚與事實不符。至被告其餘辯稱原告未妥善保管所有權狀,原告與曾聖富、曾翠芬、曾偉明等人具有高度利益一致性,實難排除其等推由李美玲扛下所有犯行,以拖免債務之可能性部分,然查,李美玲所涉刑事案件尚有偽造有價證券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李美玲如未有此等犯行,實無自承犯罪,而使自己受刑事處罰之必要,堪信李美玲於刑事程序之供述,應屬可採;被告此部分所辯,尚屬無據。
(二)原告對系爭抵押權設定應否負表見代理責任?
1.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固為民法第169條所規定,然此所謂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與他人,必須本人有具體可徵之積極行為,足以表見其將代理權授與他人之事實,方足當之,倘無此事實,即不應令其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59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自己之行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單純將印章及相關文件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而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除非本人有表見之事實外,尚難徒憑交付印章及相關文件之事實,即認本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30號、70年台上字第657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抗辯原告縱未授權李美玲辦理借款事宜,惟原告簽立授權書予李美玲,該授權書表明李美玲經原告委託辦理遺產相關事宜,且李美玲亦有原告之印鑑證明、印章及土地所有權狀,原告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舉證以實其說。查原告申請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其上委任人林美枝是由李美玲偽簽,原告並未授權李美玲申請印鑑證明乙節,已經李美玲供述如前,則依前揭說明,原告既未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予李美玲,而係遭李美玲所盜取,復未委任李美玲申請印鑑證明,被告自難僅憑李美玲持有原告本人之印章、印鑑證明,及李美玲持有所盜取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即認原告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原告並無讓被告信其有授權李美玲之舉措,不構成表見代理。
(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有無理由?準此,原告並未同意或授權李美玲向被告借貸及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復無構成表見代理之情形,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任何法律關係存在,洵堪認定。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妨害其所有權圓滿狀態之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顏嘉宏附表:
┌─┬───────────┬──┬────┬──┬────┐│編│不動產│權利│收件字號│擔保│清償日期││號││範圍││債權││├─┼───────────┼──┼────┼──┼────┤│1│臺中市○○區○○段481││臺中市中│800│107年12│││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000000000000000
0○○○區○○路○○○巷○號)││務所107││││├───────────┤全部│年正平登│││││臺中市○○區○○段483││字第0092│││││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50號││││○○○區○○路○○○號)│││││├─┼───────────┼──┼────┼──┼────┤│2│臺中市○○區○○段660││臺中市中│700│同上│││地號及同段487建號(門││正地政事│萬元││││牌號碼:臺中市太平區光│全部│務所107│││││興路592號)││年正平登│││││││字第0115│││││││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