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768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盧孔博

被告 蘇靖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翰章

附表:   

債權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期間(民國)

按下開年利率計算

10,465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

1.275%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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