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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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ANTZINTUN男(義務辯護人蔡玉燕律師被告TUNARKAROO男(義務辯護人 鄭鈞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THANTZINTUN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二、TUNARKAROO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理由
一、被告THANTZINTUN、被告TUNARKAROO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前經本院訊問,固承認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惟否認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然依據卷內客觀卷證,足認其等涉犯上開2罪名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脫免刑責,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又被告為緬甸籍人,在台灣無固定之住居所,且尚有本案共犯「 黃哥 」、「 小博 」之人尚未到案,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羈押之原因,另參酌本案查扣之愷他命之毒品重達893公斤,若流入市面,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若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並不足以擔保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性,諭令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嗣於113年9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謝昀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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