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5號原告AW000-A111263(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W000-A111263A(姓名、年籍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案列:111年度侵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程欣儀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