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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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997號債權人 何志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榮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榮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三、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後(民國97年11月30日)方可起算,按聲請狀記載,則係自民國97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法不合,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