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 利金元 代理人利恩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屆滿(原本末日112年1月27日為星期六,延長至19日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3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4010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4401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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