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邱峻晨
洪明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