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76號聲請人 王隆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 王永連 (亡)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王永連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禁字第79號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監字第128號裁定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父親王永連之監護人。因禁治產人王永連早年中風,呈植物人狀態,長期臥病在床,須聘請專人24小時照護以及接受醫院定期治療,所生看護及醫療等費用龐大,讓聲請人經濟壓力沉重,基於受禁治產宣告人王永連之利益,請准依民法第1101條第1、
2項規定,代其處分名下所有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第53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之不動產持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如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且有必要,固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然查本件受禁治產宣告人 王永連業 於民國99年11月3日不幸往生,有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受禁治產宣告人王永連既已往生,其所遺之名下財產依法為其全體合法繼承人公同共有,即不具代其為處分財產之問題。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應繳內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