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慧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騰毅 即 詹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508元,及其中新臺幣75,143元,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新臺幣75,143元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