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54號債權人 曾惠雅 上列債權人曾惠雅因與債務人 翁鳳 霙(即 施萬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惠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明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即施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蓋現為限定繼承,倘債權人欲聲請超過繼承遺產範圍內之請求,請提出法律上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 翁鳳霙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施淑裕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各乙份(記事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