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2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建昌 義務辯護人 林幸郎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辛侑縉 選任辯護人 任明穎 律師
周春米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林世鴻 義務辯護人 陳麗珍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楊卿瑋 義務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吳嘉榮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黃千誠
賴銘信 上2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方春意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魏家慶 義務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建昌提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街○號之7。
辛侑縉提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林世鴻提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街○○號。
楊卿瑋提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吳嘉榮提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黃千誠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路○○號。
賴銘信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街○○號。
魏家慶提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里○○○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以:被告等人並無串供或逃亡之虞,希望可以讓聲請人即被告交保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聲請人等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或同條例第3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因渠等所犯均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99年12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㈡茲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各相關情事,認
若課予聲請人等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限制渠等住居處所之方式,應足以確保渠等到庭進行審判,本院因而分別裁定如
主文第1項至第8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嘉仁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