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0號

原告 李佩雯

被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承錩被訴詐欺原告李佩雯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李佩雯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之訴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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