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0號
原告 李佩雯
被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承錩被訴詐欺原告李佩雯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李佩雯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之訴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