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35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王程章 被告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告 林碧華
施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零肆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柒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仟叁佰零肆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鎧磐公司)、林碧華、施又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鎧磐公司前邀同林碧華、施又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若未依約履行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對原告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鎧磐公司乃陸續出具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向原告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所示,且均約定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
0.614%計算,按月計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詎鎧磐公司嗣未依約清償,經催告仍未給付,原告遂以其存款計7,007,887元抵銷後,仍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本金,總計23,046,7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林碧華、施又新為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23份、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23份、催告函6份、放款戶資料查詢單、原告3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往來情形表、Line訊息記錄、抵銷通知函4份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即│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原借款金額│││借款餘額││││(新台幣)│││(新台幣)│││││├──┼──────┼───────┼────────┼───────────┼──────┤│1│875,449元│106年5月25日起│自106年8月17日起│自106年8月17日起至107│2,475,179元││││至106年9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2月16日止,按左開利││││││年利率3.291%計算│率10%計算;自107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044,855元│106年5月25日起│同上│同上│1,044,855元││││至106年9月8日││││├──┼──────┼───────┼────────┼───────────┼──────┤│3│929,124元│106年5月26日起│同上│同上│929,124元││││至106年9月8日││││├──┼──────┼───────┼────────┼───────────┼──────┤│4│772,506元│106年5月31日起│同上│同上│772,506元││││至106年9月8日││││├──┼──────┼───────┼────────┼───────────┼──────┤│5│1,008,000元│106年5月31日起│同上│同上│1,008,000元││││至106年9月14日││││├──┼──────┼───────┼────────┼───────────┼──────┤│6│539,784元│106年5月31日起│同上│同上│539,784元││││至106年9月8日││││├──┼──────┼───────┼────────┼───────────┼──────┤│7│863,729元│106年5月31日起│同上│同上│863,729元││││至106年9月13日││││├──┼──────┼───────┼────────┼───────────┼──────┤│8│1,763,369元│106年6月1日起│同上│同上│1,763,369元││││至106年9月13日││││├──┼──────┼───────┼────────┼───────────┼──────┤│9│863,813元│106年6月5日起│同上│同上│863,813元││││至106年9月15日││││├──┼──────┼───────┼────────┼───────────┼──────┤│10│863,730元│106年6月6日起│同上│同上│863,730元││││至106年9月15日││││├──┼──────┼───────┼────────┼───────────┼──────┤│11│719,712元│106年6月7日起│同上│同上│719,712元││││至106年9月21日││││├──┼──────┼───────┼────────┼───────────┼──────┤│12│1,679,580元│106年6月9日起│同上│同上│1,679,580元││││至106年9月30日││││├──┼──────┼───────┼────────┼───────────┼──────┤│13│1,079,568元│106年6月9日起│同上│同上│1,079,568元││││至106年9月30日││││├──┼──────┼───────┼────────┼───────────┼──────┤│14│844,554元│106年6月16日起│同上│同上│844,554元││││至106年9月30日││││├──┼──────┼───────┼────────┼───────────┼──────┤│15│1,093,722元│106年6月16日起│同上│同上│1,093,722元││││至106年9月30日││││├──┼──────┼───────┼────────┼───────────┼──────┤│16│1,439,424元│106年6月19日起│同上│同上│1,439,424元││││至106年9月30日││││├──┼──────┼───────┼────────┼───────────┼──────┤│17│719,964元│106年6月26日起│同上│同上│719,964元││││至106年10月6日││││├──┼──────┼───────┼────────┼───────────┼──────┤│18│570,381元│106年7月3日起│同上│同上│570,381元││││至106年10月13│││││││日││││├──┼──────┼───────┼────────┼───────────┼──────┤│19│608,549元│106年7月4日起│同上│同上│608,549元││││至106年10月18│││││││日││││├──┼──────┼───────┼────────┼───────────┼──────┤│20│2,480,631元│106年7月14日起│同上│同上│2,480,631元││││至106年10月27│││││││日││││├──┼──────┼───────┼────────┼───────────┼──────┤│21│1,049,734元│106年7月26日起│同上│同上│1,049,734元││││至106年11月9日││││├──┼──────┼───────┼────────┼───────────┼──────┤│22│248,724元│106年7月27日起│同上│同上│248,724元││││至106年11月9日││││├──┼──────┼───────┼────────┼───────────┼──────┤│23│987,840元│106年8月3日起│同上│同上│987,840元││││至106年11月15│││││││日││││├──┼──────┼───────┼────────┼───────────┼──────┤│合計│23,046,7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