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641號
原告 韓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駿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韓佩庭、張洸銘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69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