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游硯筑
被 告 慶興 不■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慶興不■袗■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前於民國109年5
月21日邀同被告賴彥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 振興 貸款契約
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2,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利息計付方式依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金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計息
,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
付。另依借據第7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
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
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加年息3%(目前為5.22%)計付利息
及遲延利息」,及第8條約定「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
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公司自110年4月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
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張本件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公司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暨利息、違約金未
為清償,又被告賴彥霖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2份、貸款
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借據各6份、催告函暨回執、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及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等件為證(本
院卷第17至73頁),核屬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
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芊卉
附表:
┌──┬─────┬────┬────────┬─────────┐
│編號│計息本金│遲延利息│利息起算日(民國)│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新臺幣)│(年利率)│(均至清償日止)│(均至清償日止)│
│││││(依前開年息之百分│
│││││之20計算)│
├──┼─────┼────┼────────┼─────────┤
│1│6萬7,000元│5.22%│110年4月5日│110年5月6日│
├──┼─────┼────┼────────┼─────────┤
│2│6萬7,000元│5.22%│110年4月3日│110年5月4日│
├──┼─────┼────┼────────┼─────────┤
│3│6萬7,000元│5.22%│110年4月3日│110年5月4日│
├──┼─────┼────┼────────┼─────────┤
│4│6萬7,000元│5.22%│110年4月3日│110年5月4日│
├──┼─────┼────┼────────┼─────────┤
│5│6萬7,000元│5.22%│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29日│
├──┼─────┼────┼────────┼─────────┤
│6│6萬7,000元│5.22%│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30日│
├──┼─────┴────┴────────┴─────────┤
│合計│40萬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