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聲字第47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智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8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智健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劉智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被告雖請求限制住居,然本院審酌被告通緝到案等情,認被告仍須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代羈押,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