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小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7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鍾彥隆

被告 楊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72,884元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告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之1,000元部分即屬溢繳。原告於113年7月15日、同月18日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計2,000元,即溢繳1,000元,應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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