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 戴靖芸

被告 余欣樺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四、查被告余欣樺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前,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按,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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