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國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23號聲請人 林邱和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認定聲請人自承於民國98年11月16日知悉受有損害,與聲請人之認知有誤差,爰聲請准予交付該事件10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其聲請交付該事件107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