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告 楊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宇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所請求遷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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