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傑丞 即 蔡世聰
臺中市○○區○○○街49之1號
蔡東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1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