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張淑齡 被告 王明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06號妨礙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