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登記移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上訴人華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盈甄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16號不動產登記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