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19號
原告林仁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清崑 與地上物所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完全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如欲起訴之對象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