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鄭柏樹 被上訴人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乃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42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