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甲○○
6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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