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
上訴人 何永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認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何永春、莊友利於本件起訴主張司機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及於本院追加主張考績獎金、其他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是否為何永春、莊友利分別於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8號、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之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邱靜琪
法官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