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72號原告 張竣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裁判費。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
105條,起訴狀中應記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原告起訴未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無從確認被告、訴訟標的,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四、以上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致仍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