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峻銘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峻銘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24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盈呈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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