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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