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家豪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玉婷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吳玉婷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