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信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進成

債務人 李雨臻 (原名: 李亞芳

李麗香

李進旺

李麗惠

李青豐

李明謙

一、債務人李麗香、李進旺、李麗惠、李青豐、李明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春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信逸工程有限公司、李進成、李雨臻(原名:李亞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8,180元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1,931元

72,698元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18,12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