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93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信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進成
一、債務人李麗香、李進旺、李麗惠、李青豐、李明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春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信逸工程有限公司、李進成、李雨臻(原名:李亞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28,180元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51,931元
3
72,698元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5.19%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18,120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