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21弄債務人乙○○
21弄債務人甲○○○
8號
一、㈠債務人丙○○、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序號1、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9年間至民國94年間邀同債
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53萬9,178元整。(其中,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48萬4,608元整;乙○○、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5萬4,57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52萬4,17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其中,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尚欠新臺幣46萬9,600元整;乙○○、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尚欠新臺幣5萬4,570元整)、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49294│彥之│月15日起││八一六│││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54570│乙○○,潘│月15日起││八一六│││元│彥之││││├──┼───┼─────┼──────┼──────┼───────┤│3│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7年6│至民國98年2│年息百分之三點│││320306│彥之│月15日起│月26日止│六四│││元│├──────┼──────┼───────┤││││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27日起││三二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294│彥之│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2│新臺幣│甲○○○,│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570│乙○○,潘│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彥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3│新臺幣│乙○○,潘│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306│彥之│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