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黃鈺喬(原名黃佳芸)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6年度執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鈺喬因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10401483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鈺喬因犯恐嚇罪,經本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
114號、105年度簡字第5169號、第5745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即具保人之居所通知其於民國106年6月7日到案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06年5月19日通知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3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保證金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