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本院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証金沒入,經本院核閱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無誤,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