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鑫誼
00
上列被告幫助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28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爰改定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
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鑫誼
00
上列被告幫助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28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爰改定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
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