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鑫誼

00

上列被告幫助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28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爰改定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

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