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高雄市德安宮法定代理人 黃慶富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被告 陳總權
陳聰煌 陳聰輝 陳聰瑞 (原名 陳聰貹 ) 陳文智 陳文芳 陳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