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吳明義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被告 王友雄 被告 柯雅娟 上2人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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