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5815號
上 訴 人 附中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