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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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84號聲請人 曹之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院107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核定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前向高雄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高雄分會108年6月18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8DU0000000號函及其檢附覆議審查表影本在卷可資參照,自堪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國禎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江如青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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