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甲○○附民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乙○○附民原告丁○○附民原告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附民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