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LANANH
即阮氏蘭英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號、一○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THILANANH即阮氏蘭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1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8年1月26日晚上11時20分許,在臺南市○市區○○路○○○號,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1顆犯行,嗣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藍色錠劑1顆,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院108年3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1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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