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胡漢錫 、陳麗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