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劉奕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7日所為113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有準用,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自明。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