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從缺,請提出該公司之章程及以該公司所有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提出其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