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假釋期間尚有十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