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惟已於民國98年8月11日離婚。被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95年11月9日,竟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盜取原告印章及偽造原告之簽名,將原告所有之不動產即坐落於桃園縣○○鄉○○段2713建號全部(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鄉○○村○○路○段○○○巷○弄○號11樓之2),及桃園縣○○鄉○○段○○○○○號應有部分19510分之100,向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原告於97年6月間因欲向銀行辦理貸款始發現上情,爰依侵權行為及物上請求權及離婚協議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塗銷上開預告登記等語。
三、查原告係依物上請求權等法律關係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上之預告登記,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所定,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彭麗紅